哈药股份(60066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7:21:37 中财网
原标题:哈药股份: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在统计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
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
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
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
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且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告知
公司,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规定。披露内容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2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
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
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
制度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
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
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
督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或者公
开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
行。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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