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60066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 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 本制度所规定的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会秘 书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各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 的义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在该等 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以及在其 持续变更进程中,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三)被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各部门、 各(分)子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但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1.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本条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 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 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所述标准,适用本款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裁提出辞职或者发生 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 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 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重大变更的其他事 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新专利获得授权; 8.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9.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10.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险情况。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担任其他法人董事或高管的情况; (三)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 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长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所在的分、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 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 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 情况。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口头 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 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二)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函件及情况 介绍等; (三)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四)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情况; (五)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或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 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员应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长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本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 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按《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 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 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情 形,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参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中的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 行。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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