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60066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7:21:37 中财网
原标题:哈药股份: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
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
本制度所规定的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会秘
书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各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
的义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在该等
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以及在其
持续变更进程中,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三)被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各部门、
各(分)子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但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1.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本条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
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
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所述标准,适用本款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裁提出辞职或者发生
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
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
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重大变更的其他事
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新专利获得授权;
8.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9.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10.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险情况。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担任其他法人董事或高管的情况;
(三)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
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长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所在的分、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
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
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
情况。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口头
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
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二)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函件及情况
介绍等;
(三)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四)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情况;
(五)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或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
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员应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长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本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
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按《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
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
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情
形,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参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中的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
行。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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