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60066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7:25:47 中财网
原标题:哈药股份: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
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并在会议上说明,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主
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独立董事方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
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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