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版传媒(605577):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7:57:23 中财网
原标题:龙版传媒: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77 证券简称:龙版传媒 公告编号:2025-036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版传媒”或“公
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等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同步对《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第一条为维护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并在哈尔滨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230100308576217N。第二条本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并在哈尔滨市松 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230100308576217N。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 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编辑、副总经理、副总编辑 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编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本《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理。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 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决 定发行新股,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第二十七条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 有下列权利:……(五)查 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五)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 四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
 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 定。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 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 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 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 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 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 者电子通信等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 容。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 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非职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工代表董事和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三条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第八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 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 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或者 增补董事的候选人,但提名 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 数;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由发起人提名,并由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董事人选。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 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 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提名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 届监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 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 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 式,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 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 选人数;首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并由股 东会选举决定董事人选。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审查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监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 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 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首届 监事会中应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 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监事人选。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审查,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 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第九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定或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 报告义务,未经董事会/股 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 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十)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 同类的业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首届董事会人选经公 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此后 历届董事会董事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十 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五名。首届董事会人选经 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此 后历届董事会董事经公司 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依法向公司子公司委派 非职工代表董事、执行董事 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从董 事会成员中提名董事长、副 董事长,从监事会成员中提 名监事会主席;决定本项前 述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编辑、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决定本项前述 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战 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 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 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战 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 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董 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 作制度,对专门委员会的组 成、职责、议事规则等作出 具体规定。各专业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 酬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制定专门 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专门 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 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各专 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3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 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 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 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 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 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 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 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1名,董事会秘书1名。公 司设总编辑1名,副总编辑 1名。 上述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 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 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公 司设总编辑一名。 上述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办 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参加;在总经理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部门负 责人或邀请其他相关人员 参加。 董事长视其必要出席总经 理办公会议。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办 公会议由总经理、总编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参加;在总经理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扩大到 部门负责人或邀请其他相 关人员参加。 董事长视其必要出席总经 理办公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总编 辑、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监)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 提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在总经理授权 范围内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解聘 由总经理提议,公司董事会 审议。公司总编辑、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协助 总经理工作。
第七章监事会第七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和独立董事(具体内容详见 新《公司章程》141-154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根据 《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组 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党 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战斗 堡垒作用及党员的先锋模 范作用。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根据 《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组 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党 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战斗 堡垒作用及党员的先锋模 范作用。同时,各级党组织 应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本 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 建工作责任制、纳入纪检监 督范围、纳入领导班子与干 部目标管理及企业工作实 绩考核评价体系,自觉做到 意识形态工作与其它工作
 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 考核。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党组 织的主要职权: ……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 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 事任免,讨论审议其他“三 重一大”事项,党委研究决 定是董事会、总经理层决策 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党组 织的主要职权: …… (五)建立党委议事决策机 制,明确公司党委决策“三 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程 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股 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程 序;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加强 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 伍建设,设立各级党的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 在企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加强 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 伍建设,设立各级党的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 在企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 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 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公司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履 行。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 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 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及网站。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 证券报》等媒体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网站及媒体。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 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 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 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 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 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 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 股东。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 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 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 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步修订,废止
《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事项在股东会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完
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附件:1.《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股东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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