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力(600482):中国动力关于终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主体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5-066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主体自查期间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上市公司”或“公司”)原拟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16.5136%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动力关于终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即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9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买卖中国动力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本公司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中国动力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涉及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四、自查意见 经核查,本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其他机构、人员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上述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主要系基于对公开市场信息的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在上述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本次终止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自查报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在上述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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