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宁波富邦(600768):宁波富邦关于公司涉及诉讼
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宁波富邦 公告编号:临2025-052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起诉状主要内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技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500万元、利息及复利,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信联讯的发起人股东,对信联讯有2970万元的抽逃出资行为,应当在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未出资132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公司对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公司”) 被告一: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 被告三:白利祝,原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一)起诉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297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将所获赔偿归入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清算财产; 2、请求法院判令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132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将所获赔偿归入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清算财产; 4、请求法院判令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白利祝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起诉书所述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 1、原告对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持有到期合法债权。原告与北京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讯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技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500万元、利息及复利;信联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判决经西城法院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西城法院作出(2020)京0102执117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宁波富邦公司作为信联讯的发起人股东,对信联讯有2970万元的抽逃出资行为,应当在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软公司作为信联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协助抽逃出资者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中软公司应在未出资132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公司对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宁波富邦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宁波富邦公司、中软公司、白利祝在承担上述责任后,赔偿款项应归入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清算财产。 二、其他情况的说明 (一)2023年9月,润木公司曾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在抽逃出资2,97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由(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详见公司2023-024号临时公告)。2024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润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2024-017号临时公告)。2024年7月,润木公司就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详见公司2025-006号临时公告) (二)近日经查询获悉,公司持有的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499万元股权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冻结,冻结依据为(2025)京0105民初71813号文书。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公司接下来将积极应诉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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