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甲科技(83585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8:15:35 中财网
原标题:百甲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857 证券简称:百甲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8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本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引第8号》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交所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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