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除前述变动外,公司经营范围不发生其他变化。
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有关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除附件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文件。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的备案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办理上述事宜,上述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以上制度文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独立董事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其余制度的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修订说明:
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删除原《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监事会相关内容,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2.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正优化部分表述,修订相关章节、条款顺序及序号。
上述修订在不涉及实质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9]10号文批准,由景谷傣族彝
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兴创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公司(已注销)、景谷傣族彝族
自治县泰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泰毓建材有限
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
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
县糖业企业总公司(现已变更为:普洱景谷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9]10号文批准,由景谷傣族彝
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兴创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公司(已注销)、景谷傣族彝族
自治县泰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吊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
县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
业投资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糖业企业总公司(现已
变更为:普洱景谷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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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
91530000709835283M。 | 方式设立;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00070983528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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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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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的脂松
香、脂松节油、α蒎烯、β蒎烯等林产化工系列产品及相关技术
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
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林产化工产品制造(不
含管理商品),人造板,森林资源培育,木材采运、加工、销售,
林业技术开发研究,畜牧业。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燃料、润滑
油、化工产品、橡胶原料及制品、塑料原料及制品、矿产品、矿
物制品、金属制品、沥青、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防水材料、防
腐材料、矿用物资、金属材料、煤炭及制品、非金属矿及制品、
化肥原料及化肥的销售(危险化学品、涉氨制冷业及国家限定违禁
管制品除外);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
询;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的脂
松香、脂松节油、α蒎烯、β蒎烯等林产化工系列产品及相关技
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林产化工产品制造
(不含管理商品),人造板,森林资源培育,木材采运、加工、
销售,林业技术开发研究,畜牧业。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燃
料、润滑油、化工产品、橡胶原料及制品、塑料原料及制品、矿
产品、矿物制品、金属制品、沥青、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防水
材料、防腐材料、矿用物资、金属材料、煤炭及制品、非金属矿
及制品、化肥原料及化肥的销售(危险化学品、涉氨制冷业及国
家限定违禁管制品除外);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商务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农产品的生产、销 |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
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一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一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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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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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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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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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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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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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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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
独立意见。 | 第三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
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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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
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
见。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 |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
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
见。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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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 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
第三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公司聘
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
见。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
说明。 | 第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公司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
见。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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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
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 删除 |
第四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份。 | 第四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份。 |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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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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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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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 删除 |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 | 第六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六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第六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 第六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六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
彝族自治县林纸路201号或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地点。
…… |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
定的其它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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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 第六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
明理由并公告。 |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八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第八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
| |
第八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删除 |
新增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
|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九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九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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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 第九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一百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第一百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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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
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的
候选人;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
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的
候选人;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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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
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或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
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
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 |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
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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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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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
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
(八)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七)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六)项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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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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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下和条件结束而定。 |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下
和条件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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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
见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细则。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
(一)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聘任、解聘财务总监;
(三)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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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
准,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
|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
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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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
|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会议和记名式投
票表决。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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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 |
|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
|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三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
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制定的专 |
| 门委员会相关工作细则。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
(四)~(六)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相
关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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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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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
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表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
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表 |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董
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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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
会批准,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
会批准,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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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
|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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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
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件或电子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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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仅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
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指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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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 |
| 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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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
| 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二百〇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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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 第二百二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