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医疗(68808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5年9月26日为授予日,以11.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授予478.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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