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荣控(000668):董事、高管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或“本公司”指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代码为“000668”,证券简称为“*ST荣控”。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票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前20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重大事项发生之日等重要时点,将严禁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要求,通过书面通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由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到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并立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并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所获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本人行为作出专项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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