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荣控(00066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8:31:06 中财网
原标题:*ST荣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等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后,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收集有关资料,认真调查核实,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经审议通过后执行。同时,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二)违反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三)由于其他个人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3.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4.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5.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6.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三)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于处罚:(一)责任人有效主动纠正错误,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三)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