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30041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8:41:09 中财网
原标题:金盾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5S0037号
致: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金盾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盾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金盾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已分别于2025年8月29日及2025年9月12日在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以及补充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周五)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金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以及补充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9名,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7,644,437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99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6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161,493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96%。

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0,313,744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6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67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7,330,693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2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二)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9,872,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84%;反对54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4%;弃权37,229,0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16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58,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681%;反对54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33%;弃权59,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6%。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869,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58%;反对53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6%;弃权37,238,5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17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55,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46%;反对53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33%;弃权69,3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21%。此议案获得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866,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37%;反对53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7%;弃权37,238,5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17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52,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81%;反对53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98%;弃权69,3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21%。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06,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165%;反对53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0%;弃权44,497,5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8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9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78%;反对53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38%;弃权7,328,3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184%。此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2.01、2.02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25S0037号)之签字盖章页。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谢映
承办律师:
向曙光
承办律师:
沈逸凡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