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新材(920015):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120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锦华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5年7月4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8月1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0号)。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2,666,6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2,900,006.0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3,754,025.53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9,145,980.52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1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8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甲方)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丙方协商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四、截至2025年9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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