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川金诺(300505):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5-057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于2025年3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4月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化工”)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80,000万元(含新增担保、存量担保到期续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最终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仟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债务人: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陆仟万元整 6.主债权: 1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2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额度使用申请书和其他名称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称“额度使用申请书”,下同)中具体约定。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 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倩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责任: 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4 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主合同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5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保证人对发生在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6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和/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项持续性保证,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的任何部分付款或清偿不应被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被解除,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 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债权人无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对于转移后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9 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第三人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债务加入后,无论债权人是否向债务加入方主张权利或部分/全部放弃对债务加入方所享有的权利,保证人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总额(即被担保的实际贷款余额)约为52,125.63万元,实际发生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0.52%,全部为公司对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