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增设职工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步更名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自动解除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增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席位,《章程》相应条款修订为“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取消监事会、增设职工董事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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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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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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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
人民币1元。 | 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
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
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
部缴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
比例如下:……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
原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
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
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700万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1元。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7,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27,00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7,000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7,000万股,无其他类别股票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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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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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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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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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 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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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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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并可就提供前述资料的复印件收取合理费
用。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
|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 删除 |
| |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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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
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
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
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
|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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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
|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等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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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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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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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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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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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 |
|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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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
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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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
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单 | 第八十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在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
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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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 | |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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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 | |
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 | |
| 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每位股东有一张
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
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其中非
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并足以满足累积
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
投于一人,对单个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
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
票结束后,根据全部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
数量并以拟选举的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
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非职工代表董
事。 |
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
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
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
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
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应当分开选举),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
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
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
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或者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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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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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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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六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
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北京数字认
证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公司党委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和纪委
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照国资公司党委批复设置
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国资公司党委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任命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
的公司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 第一百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北京
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司纪委”)。公司党委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党委”)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照国
资公司党委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闭会期间
国资公司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公司党委书记、
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
公司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
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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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属于公司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需由公
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须经公司党委研究后
再由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第一百零二条属于公司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
需由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须经公司党
委研究后,再由经理层、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 |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八)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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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 | |
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
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
| |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 | |
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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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 |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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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 | |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
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 |
| |
| 删除 |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立董
事。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
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
| |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
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以上职权中涉及本章程第九十七条所述重大事项或重大问
题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做出决定 |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职权中涉及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所述重大事项或
重大问题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再由董事
会做出决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2.拟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3.公司对外投资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有关监管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4.公司提供担保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2.拟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对外投资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有关监管
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提供担保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 |
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财务资助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5.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
5.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控股子公司,免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2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本款涉及的交易事项仅达到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2.3或者2.5规定的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2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应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条所述事项的审批
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执行。 |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属于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事
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5.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且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5.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之七十;
5.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
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董
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6.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2
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本款涉及的交易事
项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2.3或者2.5规定的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2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
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
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
|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条所述事项的
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执行。 |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或公司专
门制定相关制度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
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
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或公
司专门制定相关制度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
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
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
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委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党委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
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公司应当召开临
时董事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含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名单;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
|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 |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 |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 |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
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 |
新增章节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应为单数
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2)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3
推进公司法治建设;(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合规
管理和内部控制;(5)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及公司
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推进公司法治
建设。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长期 | |
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 |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 | |
会、治理(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 | |
司可持续发展及ESG工作的执行与实施;(4)董事会授予 | |
的其他职权。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 |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 |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2)制定、审查董 |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3)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应为单数并不
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名。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
会、治理(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
司可持续发展及ESG工作的执行与实施;(4)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2)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3)董事会授予的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
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
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公 | |
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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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进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涉及的交易事项时,未达
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但公司对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进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涉及的交易事项时,未
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但 |
外投资、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均应当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均应
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
人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
负责人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
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
职行为。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关于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劳务合
同等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关于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劳动合同等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章 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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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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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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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公司监事会 | |
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 | |
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予以撤
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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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 | |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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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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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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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 |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 |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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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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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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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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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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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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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 | |
事会设主席一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 |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 |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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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 |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 |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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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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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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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 |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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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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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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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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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 |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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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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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 |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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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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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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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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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
| |
| |
|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母公司口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现金分红的期间间
隔一般不超过一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口径)的百分
之十五。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采购设备或服务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
过五千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采购设备或服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现金分红在
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口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
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
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现金
分红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
口径)的百分之十五。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采
购设备或服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2)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采购设备或服务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
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前,将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股东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
定后需提交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最终由公司股东会决策;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
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期间间隔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
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审 | 第一百六十三条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变更需经过详
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进行。 |
| |
| |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
|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 |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 |
|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