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603023):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8:56:21 中财网
原标题:威帝股份: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等工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拟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董事的专业特长进行提名,由董事会通过后,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届次与董事会届次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符合履职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方法及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物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向董事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拟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策事项属于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由提名委员会先行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或建议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2名以上(含2名)委员提议时。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尽量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在提名委员会成员有特殊原因无法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收到提议后5日内安排召集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书面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送达全体委员及列席人员。

第十七条秘书机构拟定的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工作机构提供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资料应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委员做出判断的必要信息和数据。上述资料的提供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涉及提交董事会进行普通决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涉及提交董事会进行特别决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代为表决的意见、授权期限等事项。每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自动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根据审议事项内容,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等议题涉及人员列席会议,对审议事项进行陈述并接受询问,必要时可请其他董事及专业人士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对会议进行记录、制作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在会议决议形成之前,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结论意见、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与相关议题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回避审议和表决,因担任委员的董事辞职等原因导致参与表决的委员不足审议通过所需委员人数时,提名委员会应将相关议题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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