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600666):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8:56:34 中财网
原标题:奥瑞德: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买卖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按该等规定依法做出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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