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600666):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8:56:36 中财网
原标题:奥瑞德: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公司相应的职能部门设立工作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对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提出评估意见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草拟投资建议、交易结构设计方案、风险控制条款和股权管理方法,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遵守前述通知时限的要求并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推举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委员借助视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口头表决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成员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