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600666):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二者间关系的良性发展,提升公司在投资者中的诚信度,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公司的职能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披露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财务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方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集体接待日; (三)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路演、分析师会议、座谈交流; (五)接待投资者来访,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 (六)邮寄投资者索要的相关资料; (七)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通过媒体采访和报道,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信息; (九)通过组织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十)其他方式。 第七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任意一份或多份为公司指定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须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须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长从宏观上领导和指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的工作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驻外地办事机构、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以适当方式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等公司全体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董事会办公室可组织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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