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600666):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9:01:11 中财网
原标题:奥瑞德: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仅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出席。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遵守前述通知时限的要求并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委员借助视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口头表决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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