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60023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制度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将自有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或承诺保本的产品等,但不包括风险投资。 第四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遵循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理财的细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为充分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安全,投资理财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理财资金须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二)公司及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合计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时,可进行投资理财;(三)投资理财产品须具备低风险、流动性好等特性; (四)投资理财交易对方须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五)须使用自有账户进行投资理财,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投资理财。 第六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投资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理财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该额度。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财务部门为投资理财执行机构,须在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理财额度内执行投资理财具体事宜。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编制资金收支情况报表,根据资金盈余情况,编制初步投资理财方案,对单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分析论证,确保风险可测、可控。 第三章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九条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第十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并按如下要求实施: (一)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二)投资理财资金的调入调出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严禁使用其他账户或进行账外投资。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专业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损等进行研究、论证,出具研究报告并提交公司管理层审阅。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四章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负责处理投资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局审批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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