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60023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9:16:25 中财网
原标题: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及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局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局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局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局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自然终止。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任的,董事局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局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解除关系的原因和条件而定。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局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三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生效后向董事局办妥移交手续,并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印章、分管业务文件及其他物品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局秘书监交。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批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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