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60023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9:20:51 中财网
原标题: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局主席、董事局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办人员至少应该在事情发生前三日向董事局秘书报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董事局秘书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董事局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局主席批准签字。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局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局主席签字确认后,由资本运营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做好相关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的签署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3)的填报工作。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所在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发生本制度涉及事项而未报告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情形,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批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附件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1: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__________
附件1: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__________

申请部门 经办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类别□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知情人名单□是 □否有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  
董事局秘书意见年 月 日  
董事局主席审批年 月 日  
附件2: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3: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类别□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位 部门/职获取信息 时间获取信息 方式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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