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创智能(603901):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5 转债代码:113654 转债简称:永02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292.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8,767.3944万股的0.6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能”、“公司”、“本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湖科技园西园九路1号 注册资本:48,790.2458万元 成立日期:2002年11月7日 上市时间:2015年5月29日 主营业务:公司从事包装设备及配套包装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与技术服务,以技术为依托为客户提供包装设备解决方案。 (二)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8人。 (三)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于2024年7月10日首次实施回购股份,于2025年1月4日完成回购,公司于2025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本次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660,100股,回购均价为8.06元/股。 公司于2025年4月 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于2025年4月14日首次实施回购股份,于2025年7月9日完成回购,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本次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262,800股,回购均价为9.41元/股。 上述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规定。 四、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2.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8,767.3944万股的0.6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公司于2020年、2021年、2023年、2025年分别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截至目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限制性股票0股,预留授予部分剩余限制性股票0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50.25万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88.3450万股;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508万股,共计746.59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8,767.3944万股的1.53%。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1039.39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8,767.3944万股的2.13%,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42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6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6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68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475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445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3元。 (三)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另外,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以上设置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符合公司一贯坚持的激励与约束相对等的原则。 七、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0个月、32个月、4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内考核若为优秀或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具体如下:
(五)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正常盈利能力,是体现企业经营最终成果的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本激励计划与前一期激励计划重合的考核年度,业绩指标均不低于前一期,具体数值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在60日期限之内。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0个月、32个月、44个月。 十、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P×(1+n)÷(P+P×n) 0 1 1 2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0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n 0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公告。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若激励对象对上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六)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5.68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5年10月初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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