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科技(603256):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标题:宏和科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录 目录.............................................................................................................................1 报告期更新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 四、发行人的设立...............................................................................................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9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9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1 八、发行人的业务.............................................................................................1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7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7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8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9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0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2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3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33 二十三、结论意见.............................................................................................33 JinMaoLawFirm 金 茂 律 師 事 務 所 th 40 Floor,BundCenter,222EastYanAnRoad,Shanghai200002,P.R.China中国上海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0楼200002 Tel/电话:86-21-62496040 Fax/传真:86-21-62495611 Website/ www.jinmao.com.cn 网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5年8月19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于2025年8月28日披露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半年度报告》”)。本所现就发行人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出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前期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和调查,并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且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是发行人的责任,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认及证明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告期更新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且仍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股票不存在需要被终止上市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3.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面额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3.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3.3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3.1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及公告文件,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2)毕马威华振已于2025年4月25日就发行人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2512536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号)。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3.3.2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1)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并非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3.3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3.4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发行人股票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行人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3.3.5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起人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1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6.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5年6月30日,远益国际直接持有发行人658,405,037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74.84%,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根据远益国际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文洋与GraceTsuHanWong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远益国际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文洋与GraceTsuHanWong。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文洋与GraceTsuHanWong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UNICORNACE、SHARPTONE、INTEGRITYLINK和FUSECREST与控股股东远益国际 共同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前述股东与远益国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远益国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第三节正文”之“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6.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6.2.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5年6月30日,王文洋与GraceTsuHanWong通过远益国际间接持有并控制发行人658,405,037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74.84%;GraceTsuHanWong通过UNICORNACE、SHARPTONE、INTEGRITYLINK和FUSECREST 间接持有并控制发行人83,421,942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9.48%。据此,截至2025年6月30日,王文洋与GraceTsuHanWong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 741,826,979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84.3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董事和监事的任免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王文洋与GraceTsuHanWong依据其间接持有并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及发行人董事的任免起决定性作用,对发行人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并具有绝对控制权。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文洋和GraceTsuHanWong;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远益国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文洋和GraceTsuHanWong,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6.3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调取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报告期期末的历次股本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8.1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的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主体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中国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或许可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或许可,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主体的资质或许可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已经取得了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登记备案,且均在有效期内。 8.3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根据香港宏和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8.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变更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2025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8.5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需的主要资质、许可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应当终止的事由,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关联关系如下: 9.1.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9.1.2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其他股东未发生变化。 9.1.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9.1.4 9.1.1 9.1.3 与上述 至 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9.1.5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由上述9.1.1至9.1.4所述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1.5.1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下: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化。 9.1.6发行人的子公司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子公司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子公司未发生变化。 9.1.7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其他主要关联方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未新增报告期内曾经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9.2关联交易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2025年1-6月,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9.2.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无锡宏仁系宏昌电子(603002.SH)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覆铜板和半固化片的制造,是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下游产业。报告期内,无锡宏仁从发行人购买电子级玻璃纤维布作为其生产多层板用环氧玻璃布覆铜板及多层板用环氧玻璃布半固化片的原材料。无锡宏仁综合考虑不同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性能、品质稳定性以及价格等因素,确定发行人为其原材料的供应商,系基于无锡宏仁正常的生产和采购需求。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发行人向无锡宏仁销售商品具有必要性和公允性。 (2)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必成股份和昆山必成均为南亚塑胶(1303.TW)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玻璃纤维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必成股份和昆山必成采购电子级玻璃纤维纱的原因系随着2023年黄石宏和布厂投产,发行人对电子纱采购需求提升,为确保电子纱供应的稳定性,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进一步开拓电子纱的供应商;而受资金和技术门槛约束,具备生产电子级玻璃纤维细纱、超细纱的生产厂商数量较少,市场集中度较高,且行业内企业通常采用纱布一体化的业务模式,电子纱对外销售的规模较小。故,发行人经考核其生产能力后,引入电子纱的供应商必成股份和昆山必成。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必成股份和昆山必成的采购规模及占比提升较快,一方面系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持续增长,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上半年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8.01%、26.24%、35.00%,发行人根据业务需求同步增加了对相关电子纱的采购额,另一方面系因发行人原有供应商日东纺绩株式会社(NITTOBO)基于其自身战略考虑,专注于高性能电子纱和电子布的生产和销售,不再大规模量产传统E玻璃电子纱,原有供应商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则是于2024年进入窑炉冷修周期,电子纱产量有所降低。故,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必成股份和昆山必成的电子纱采购规模及占比呈增长趋势。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前述关联方不构成重大依赖。 据此,发行人的上述关联采购具有必要性,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中的采购价格由发行人和必成股份、昆山必成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与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具有公允性。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5年1-6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6月,发行人偶发性关联交易为2025年一季度向实际控制人王文洋的儿子王泉仁控制的四川宏泉酒类经营有限公司采购酒水,采购金额为4.42万元,金额较小。 9.2.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关联方应收应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9.2.4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6月,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9.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专委会细则》《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规定了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表决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 9.4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承诺人所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承诺对其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9.5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因此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承诺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对其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9.6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该等披露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经审阅《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其他申报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对有关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不动产 10.1.1自有物业 10.1.1.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未发生变化。 10.1.1.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不动产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建设在自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设施及临时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0.1.2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承租与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租赁物业(不含发行人租赁使用的子公司物业)。 10.2知识产权 10.2.1商标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10.2.2专利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3项已授权的国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0.2.4域名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已注册域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已注册域名未发生变化。 10.3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50,580.51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来源于自行购置或融资租赁;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11.1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已披露的情形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新增其他查封、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10.4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本所律师已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9.2关联交易”中所披露的发行人关联交易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如下: 11.1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11.1.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涉及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11.1.2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涉及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11.1.3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11.1.3.1借款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单位:万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11.1.4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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