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华控赛格(000068):控股子公司迁安华控诉讼进展暨提起反诉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5-52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迁安华控诉讼进展暨提起反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反诉阶段;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迁安市华控环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华控”)为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建工”)为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暂计50,423,542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反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迁安华控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市中院”)发送的《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书。成都建工就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迁安华控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问题,向唐山市中院提起诉讼。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迁安华控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4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迁安华控于近期向唐山市中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对成都建工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反诉。2025年9月26日,反诉获得唐山市中院受理。 三、反诉案件基本情况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迁安市华控环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7RDC7X2;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董事长。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29676Y;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定葵,董事长。 (一)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6,500,000元(暂按1年365天计算,每日10万元,最终金额以法院认定的实际工期延误天数为准);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政府可用性服务费损失10,111,371元(七年总损失70,779,600元,暂按1年365天折算,最终金额以法院认定的实际工期延误天数为准);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监理费损失527,000元; 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办公室租赁费损失170,885元(2018-2025年总租赁费194.19万元,暂按1年365天折算,按反诉被告施工工程投资额占比61.6%分摊,最终金额以法院认定的实际工期延误天数为准); 5.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人员工资损失3,114,286元(2018-2025年总工资3,539万元,暂按1年365天折算,按反诉被告施工工程投资额占比61.6%分摊,最终金额以法院认定的实际工期延误天数为准); (以上1-5项暂计合计50,423,542元); 6.判令反诉被告完成案涉《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201706034)项下全部未完工程,且工程质量需达到国家施工验收合格标准; 7.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所需全部材料(以案涉《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标准为准),并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及政府可用性考核手续; 8.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反诉被告严重延误工期,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2017年5月2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201706034,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6日,总工期555天(包含施工工期为190天,其中35条道路约定节点工期63天,反诉被告均未按节点完工,暂按合同约定的190天施工工期核算应完工日期)。反诉被告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按190天施工工期计算,应于2017年12月2日完工。由于反诉被告施工组织能力不足、资金短缺且质量问题严重,截至2025年9月14日工程仍未完工,实际工期延误已超7年。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3.2.1(2)“承包人每延误1天,发包人有权罚款10万元”的约定,现暂按1年365天计算,反诉被告应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650万元(365天×10万元/天);最终违约金金额,以法院查明认定的实际工期延误天数为准。 2.反诉被告未完成竣工验收,导致反诉原告产生可用性服务费损失 反诉原告与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第10条约定,“工程通过政府可用性考核”是反诉原告收取可用性服务费的必要条件。由于反诉被告的施工质量不达标,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案涉项目至今未能进行政府可用性考核,反诉原告自工期延误之日起持续无法收取可用性服务费。经核算,截至反诉时七年期间,反诉原告累计产生可用性服务费损失7,077.96万元;现暂按1年365天折算,暂计损失10,111,371元(70,779,600元÷7年)。最终损失金额,以法院认定的实际工期延误天数及《PPP项目合同》第48页服务费计算公式核算为准。 3.反诉被告工期延误,造成反诉原告监理费额外支出 反诉原告与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与《施工合同》工期一致(2017年6月-2018年12月)。因反诉被告工期延误,反诉原告需延长监理服务,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反诉原告额外支付补偿监理费52.7万元。该费用系反诉被告违约直接导致的必然损失,应由其全额承担。 4.反诉被告工期延误,导致反诉原告办公室租赁费及人员工资额外损失因工程长期停滞,反诉原告需持续租赁办公室用于项目协调,并维持项目管理团队,产生额外成本。根据反诉被告施工工程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61.6%比例分摊: 办公室租赁费:2018-2025年办公室租赁费合计194.19万元,暂按1年365天折算,反诉被告应分摊170,885元(1,941,900元÷7年×61.6%); 人员工资:2018-2025年总工资3,539万元,暂按1年365天折算,反诉被告应分摊3,114,286元(35,390,000元÷7年×61.6%)。 以上两项损失暂计3,285,171元,最终金额以法院认定的实际工期延误天数核算为准。 5.反诉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未完工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8.1约定“承包人需按质按量完成设计图纸全部内容”。截至2025年9月14日,反诉被告仍有多项工程未完成。反诉原告已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截至反诉时超付进度款5,068万元。反诉被告未完工系自身施工组织能力不足所致,构成违约。若反诉被告拒不完成未完工程,将导致反诉原告无法按《PPP项目合同》向政府交付合格项目,持续产生可用性服务费损失及管理成本,故反诉被告应立即履行施工义务。 6.反诉被告未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不配合验收,严重阻碍项目推进《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8.14约定,反诉被告需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验收资料,并配合通过三部委验收及政府可用性考核。但截至反诉时,反诉被告提交的竣工资料不完整,且拒不整改质量缺陷,导致竣工验收无法推进。反诉被告应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等标准补齐验收资料,配合办理验收手续及政府可用性考核。 综上所述,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且导致项目长期无法交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支持反诉原告迁安市华控环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本次反诉尚未开庭审理,反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2.《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5)冀02民初2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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