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60036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后续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规定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及相关部门研究;(四)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相关内幕人士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见附件 2);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前,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承诺不会因获悉该等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公司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协助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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