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川股份(60397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05:58 中财网
原标题:正川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公司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部门。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含5%);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含5%);(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含5%);(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含5%);(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含5%);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披露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的;
(2)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存在重大差异的;
(3)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情况的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含20%)的;
(4)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2)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3)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4)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含20%)
第十三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含20%)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就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为保障年报信息的按时披露,公司必要时采用未经审计或预测的数据的;(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撤职、调离岗位;(二)经济责任:罚款;
(三)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12月5日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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