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诺(68818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2025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施 2025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法律意见书需要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文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3、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81888972M)、《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经中国证监会于 2020年 7月 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8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4,744.9899万股。2020年 8月 13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为“康希诺”,股票代码为“68818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5)第 P03280号)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上交所(http://www.sse.com.cn/)网站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5年 9月 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计划。 (一)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 《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四章,分别为“释义”、“2025年 A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2025年 A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2025年 A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580,00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7,449,899股的 1.04%。 其中首次授予2,065,5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3%,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6%;预留 514,5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4%。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0.8条的规定。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0.8条的规定。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权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 2025年 A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授予相关权益: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日内(含年度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2)公司审议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含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该定期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3)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4)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5)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归属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4)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6 25% 期届满后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0.7条的规定。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41.20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1.2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38.45元/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41.20元/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39.76元/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36.62元/股。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 41.20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0.6条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激励计划(草案)》设置了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0.2条、第 10.7条的相关规定。 7、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上述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设置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其他 《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会计处理、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决议及其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发布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5年 9月 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5年 9月 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2025 A > 司 年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5年 9月 2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5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本所核查,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如下: 1、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2、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3、公司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对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对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负责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程序。此外,根的说明,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后 30日内在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为作为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统一办理参与股权激励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或监督机构)核实确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0.4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87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1,105人(截止 2024年 12月 31日)的 7.87%,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3名外籍及 1名中国香港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疫苗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公司致力于国际化发展战略,境外业务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吸引和稳定国际高端人才对公司的发展非常重要;上述员工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及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12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0.4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公司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或监督机构)核实。 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等的规定,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5年 9月 27日,公司已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或监督机构)核查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此外,根据公司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继续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凝聚力,促进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共同发展。公司就《激励计划(草案)》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3、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等的规定,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5、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7、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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