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其软件(00227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 ) 一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行为,提升服务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二)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理解和支持;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的推广和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监督实施公司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等相关内部制度; (二)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关注政治、经济等宏观环境的变化,了解证券市场及本公司相关行业的新闻报道等各类信息,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或者组织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八)建立并维护与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网站、电话咨询以及互动易问询答复等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并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和管理层。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深交所互动易 (http://irm.cninfo.com.cn)(以下简称“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汇总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须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二十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确需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的,应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 )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四章公司接受调研细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调研机构及个人拟调研公司的,实行预约制度,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若其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中谈论的详细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五)其他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调研过程。 第三十三条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投资者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遵循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或在互动易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交易异常或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况,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变更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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