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30079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26:03 中财网
原标题:宇瞳光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3、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64人调整为360人。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5年9月26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3.66元/股,向360名激励对象授予384.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