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动力(301656):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50号)同意注册,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合动力”)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857.491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4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1,414,876.80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3,532,073,269.1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1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SZAA6B0252)。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9月19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3: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分支机构,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银行与公司、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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