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易(002713):遴选重整投资人结果及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
原标题:*ST东易:关于遴选重整投资人结果及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ST东易 公告编号:2025-065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遴选重整投资人结果及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最终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关于本次重整投资相关协议,可能存在因财务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相关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动预重整,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9)。 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1179号之一]《决定书》,北京一中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9)。 2024年11月9日,公司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0)。 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8),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4年12月31日18:00(含当日,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招募情况决定延长报名期限)前,根据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提交至临时管理人。 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截至报名时间止共收到40家(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算作1家)意向重整投资人主体提交的正式报名材料,其中15家为产业投资人,25家为财务投资人。 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公司与中选产业投资人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产业投资人应当确保在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务投资人与公司另行签署投资协议。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经公司产业投资人与意向财务投资人磋商,指定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外贸信托-玄武臻橙8号服务信托”)、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微耕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披露了《关于更换部分财务投资人及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因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资人结构调整,经协商,财务投资人高文博、王子豪、谢演灵、沈泽锴退出本次投资,其份额分别由联合体内的财务投资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接。高文博、王子豪、谢演灵、沈泽锴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已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并签署《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解除协议》;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四家财务投资人与公司签署《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变更协议》。 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披露了《关于遴选重整投资人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为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工作,进一步优化财务投资人、提高重整投资资金额度,经取得产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的同意,公司开展了财务投资人优化工作。现将重整投资人遴选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经临时管理人组织遴选评定,确定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翼红林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西领重整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中选重整投资人。各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财务投资人及持股数量变更前后对比如下表所示:
(一)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的基本情况 1、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的基本工商信息、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情况等情况可参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披露的《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2、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资料,云南信托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资料,云南信托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资料,云南信托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2、重整投资安排 (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 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678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5,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0,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00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及信托委托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14,00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及信托委托人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及信托委托人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及信托委托人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或信托委托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及信托委托人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及信托委托人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126,000,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投资”)的基本情况1、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情况等情况可参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披露的《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2、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投资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投资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投资的资金来源 及自筹资金。 (四)与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 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678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5,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14,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126,0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智云创”)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目前尚未发生实际业务。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成立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刘庆泽、长沙万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六)与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重整投资安排 (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 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678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5,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14,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126,0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石”)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根据北京福石提供的资料,北京福石主要从事上市公司的重整投资。 北京福石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北京福石提供的资料,北京福石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福石提供的资料,北京福石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北京福石提供的资料,陈永亮为其实际控制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福石提供的资料,北京福石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北京福石提供的资料,北京福石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八)与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 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6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5,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14,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126,0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平安资产”)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资料,招商平安资产的主要业务是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业务、内部协同类业务。 招商平安资产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资料,招商平安资产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资料,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资料,招商平安资产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资料,招商平安资产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与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 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6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5,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0,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00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 14,00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126,000,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根据国民信托提供的资料,国民信托主要从事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国民信托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国民信托提供的资料,国民信托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国民信托提供的资料,国民信托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民信托提供的资料,国民信托无实际控制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国民信托提供的资料,国民信托参与本次财务投资资金来源为国民信托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项下的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国民信托提供的资料,国民信托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二)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 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6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5,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14,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投资款总额140,000,000.00元(大写:壹亿肆仟万元整);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及临时管理人应原路径退还乙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14,00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无息)。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股权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重整和并购重组业务,央国企存量盘活和结构调整业务以及问题企业纾困等业务。 长城股权基金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长城股权基金提供的资料,长城股权基金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长城股权基金提供的资料,长城股权基金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长城股权基金提供的资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长城股权基金提供的资料,长城股权基金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长城股权基金提供的资料,长城股权基金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四)与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 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0,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15%。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0,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2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00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12,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108,000,000元(大写:壹亿零捌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五)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翼红林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海宏翼私募”)的基本情况 1、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情况等情况可参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披露的《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2、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海宏翼私募提供的资料,上海宏翼私募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海宏翼私募提供的资料,上海宏翼私募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宏翼私募提供的资料,上海宏翼私募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十六)与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翼红林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翼红林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重整投资安排 (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 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6,717,051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0.706%。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6,717,051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26,868,204.00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2,686,820.4元(大写:贰佰陆拾捌万陆仟捌佰贰拾元肆角,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24,181,383.6元(大写:贰仟肆佰壹拾捌万壹仟叁佰捌拾叁元陆角)。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七)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有星瀚”)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大有星瀚是专项为本次东易日盛重整投资设立的主体,暂未开展实际业务。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大有星瀚暂未开展实际业务,无相关财务数据。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大有星瀚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大有星瀚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北京大有同享科技有限公司为大有星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大有星瀚参与本次财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大有星瀚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八)与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重整投资安排 (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 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6,717,051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0.706%。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6,717,051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26,868,204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 2,686,820.40元(大写:贰佰陆拾捌万陆仟捌佰贰拾元肆角整,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为1,000万元,报名保证金中的2,686,820.40元直接转化为投资保证金,本次投资保证金不再另行支付,报名保证金中剩余的7,313,179.6元原路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24,181,383.6元(大写:贰仟肆佰壹拾捌万壹仟叁佰捌拾叁元陆角)。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九)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纾困发展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纾困发展基金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纾困发展基金提供的资料,纾困发展基金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纾困发展基金提供的资料,纾困发展基金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纾困发展基金提供的资料,纾困发展基金的管理人为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投资的资金来源(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