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0006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 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 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董事; (二)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是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 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 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 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具体职责与权限可参 照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非独立董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按其工作岗 位领取薪酬,其中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非独立董事按第八条执行。 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其津贴标准由董事 会提出方案并经股东会通过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薪酬主要由工 资和绩效考核收入构成。绩效考核收入与公司年度经营情况 和个人履职情况挂钩。 第九条年度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激励性收入、 保险福利构成。 计算公式是:年度薪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激励性收 入+保险福利 1.基本工资按月发放。 2.绩效工资经经营业绩考核后予以兑现。 3.激励性收入计算及发放见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内容。 4.保险福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条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标准 1.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共同组成基本薪酬,比例为5:5。 2.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为45万元/年。基本薪酬可 依据公司每年度所定目标责任书中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 或减少的幅度进行同向联动。当年公司在岗员工平均工资未 增长的,基本薪酬不得增长。 3.其他高管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由公司按照主 要负责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的0.6—0.9倍的系数来确 定。 第十一条激励性收入 激励性收入包括超额利润奖励和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原 则上各高管的激励性收入均采用超额利润奖励。确属特殊情 况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采用目标责 任考核奖励。 1.超额利润奖励 (1)超额利润奖励,原则上以上年度的净利润值为基 数,按照20%的提取比例从本年度净利润增长额中提取奖励 总额,提取上限为提取后不得出现亏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每年可依据公司的经营实际,对超额利润提取的基数 和比例进行适度调整。 (2)公司的超额奖励,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详细方案并执行。 2.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依据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由人力资 源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部门及个人绩效指标等综合因 素制定,并报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发放方案 第十二条保险福利公司高管的保险福利按公司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薪酬计算与支付 (一)薪酬计算 1.月基本工资计算月基本工资=基本薪酬×50%÷12 2.绩效工资计算月绩效工资=(基本薪酬×50%÷12)× 50%。年终绩效工资=基本薪酬×50%×(绩效考核分数÷100) -已发放绩效工资之和。 3.超额利润奖励计算依据年度财务审计结果,按照超额 奖励方案核算。 (二)薪酬支付 1.月基本工资和月绩效工资发放时间根据公司执行的相 关制度确定。年终绩效工资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采用多 退少补原则。 2.超额利润奖励原则上采用连续三年递延发放,核算结 束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25%,第三年兑现剩余25%。如 果超额利润奖励额度较少,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 可一次性兑现。 3.目标责任考核奖励采用一次性兑现。 4.支付方法: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5.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缴纳 部分等法定扣除项目,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高管在公司外部的兼职必须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如发生影响经营活动的重 大因素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管理指标受到严重影响时, 可对本制度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本薪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 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 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九条每年经营年度开始前,公司根据总体经营目 标制订预算和业绩目标,确定高管人员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 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 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 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 府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董事会应立即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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