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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旅游(0006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26:15 中财网
原标题:西安旅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
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
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董事;
(二)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是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
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
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
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具体职责与权限可参
照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非独立董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按其工作岗
位领取薪酬,其中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非独立董事按第八条执行。

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其津贴标准由董事
会提出方案并经股东会通过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薪酬主要由工
资和绩效考核收入构成。绩效考核收入与公司年度经营情况
和个人履职情况挂钩。

第九条年度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激励性收入、
保险福利构成。

计算公式是:年度薪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激励性收
入+保险福利
1.基本工资按月发放。

2.绩效工资经经营业绩考核后予以兑现。

3.激励性收入计算及发放见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内容。

4.保险福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条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标准
1.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共同组成基本薪酬,比例为5:5。

2.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为45万元/年。基本薪酬可
依据公司每年度所定目标责任书中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
或减少的幅度进行同向联动。当年公司在岗员工平均工资未
增长的,基本薪酬不得增长。

3.其他高管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由公司按照主
要负责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的0.6—0.9倍的系数来确
定。

第十一条激励性收入
激励性收入包括超额利润奖励和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原
则上各高管的激励性收入均采用超额利润奖励。确属特殊情
况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采用目标责
任考核奖励。

1.超额利润奖励
(1)超额利润奖励,原则上以上年度的净利润值为基
数,按照20%的提取比例从本年度净利润增长额中提取奖励
总额,提取上限为提取后不得出现亏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每年可依据公司的经营实际,对超额利润提取的基数
和比例进行适度调整。

(2)公司的超额奖励,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详细方案并执行。

2.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依据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由人力资
源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部门及个人绩效指标等综合因
素制定,并报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发放方案
第十二条保险福利公司高管的保险福利按公司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薪酬计算与支付
(一)薪酬计算
1.月基本工资计算月基本工资=基本薪酬×50%÷12
2.绩效工资计算月绩效工资=(基本薪酬×50%÷12)×
50%。年终绩效工资=基本薪酬×50%×(绩效考核分数÷100)
-已发放绩效工资之和。

3.超额利润奖励计算依据年度财务审计结果,按照超额
奖励方案核算。

(二)薪酬支付
1.月基本工资和月绩效工资发放时间根据公司执行的相
关制度确定。年终绩效工资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采用多
退少补原则。

2.超额利润奖励原则上采用连续三年递延发放,核算结
束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25%,第三年兑现剩余25%。如
果超额利润奖励额度较少,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
可一次性兑现。

3.目标责任考核奖励采用一次性兑现。

4.支付方法: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5.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缴纳
部分等法定扣除项目,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高管在公司外部的兼职必须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如发生影响经营活动的重
大因素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管理指标受到严重影响时,
可对本制度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本薪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
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
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九条每年经营年度开始前,公司根据总体经营目
标制订预算和业绩目标,确定高管人员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
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
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
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
府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董事会应立即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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