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0006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 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 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其辞职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 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并于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 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并于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个工作日 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 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 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离任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 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记录由 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 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 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 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 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 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 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 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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