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00061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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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26: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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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西安旅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保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西安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
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
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
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
当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或进行评估审计。
第三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
没有市场价格,按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
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格的,按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
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商品或劳务成本的基础上加
行业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涉及资产、股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公司股权以外的
资产达到股东会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符合《证券法》相
关规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
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并按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
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
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做好预防性监控,并将变动情况报
公司总经理,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聘请中
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三条公司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
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其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
的关联交易,其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相关规
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对于第二条(十一)至(十四)项所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对于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财务部负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执行情况,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预计超过年初计划总金
额的,各子公司及相关部门需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
式报送公司,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按决策权限重新提交总
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须由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中还应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
需经股东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
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交易
应按照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已按照第十二条到第十五条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
述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
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公司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第二条(十一)
至(十四)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
照下列标准适用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
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
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
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但提前确定
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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