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00061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审查、评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责任,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 汇报,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 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如在任期 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 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对象的有关资料,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提出薪酬 方案。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有关决议。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该委员会的协助部门。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 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薪酬政策、计 划和方案、年度绩效对象方案等事项需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 要求予以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薪酬方案前,公司各 有关部门须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六)基本薪酬的具体方案和年度绩效奖励的具体方案。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确定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相关决议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 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委员会主任委员。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 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 托人签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 会议等形式。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与会议有关资料一起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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