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00061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 事担任委员需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主持提名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责任,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该 委员会的协助部门。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提出书面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书面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对初步选定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其学历、职称、详 见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前,应根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名委员会拟对选定人员进行提名的,应当事先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提 名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建议及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 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可以 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采用现场、通讯、现场结合通讯 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 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 托人签名。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 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 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 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以及形成 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 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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