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00061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26:19 中财网
原标题:西安旅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
事担任委员需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主持提名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责任,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该
委员会的协助部门。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提出书面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书面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对初步选定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其学历、职称、详
见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前,应根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名委员会拟对选定人员进行提名的,应当事先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提
名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建议及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
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可以
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采用现场、通讯、现场结合通讯
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
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
托人签名。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
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
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
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以及形成
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
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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