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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子洁能(002534):内部审计制度(2025-09-26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26:30 中财网
原标题:西子洁能:内部审计制度(2025-09-26修订)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西子洁能”)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包括孙公司,下同)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参与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核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如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等。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展,确保其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并对审计计划的制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主管内部审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应确保其报告机制的权威性和及时性,以协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由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具体而言,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启动前,要求所有参与人员填写《回避声明》,声明其与审计事项是否存在牵连或亲属关系。如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应回避情形,应立即停止其参与审计工作,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其他人员接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审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批准内部审计相关基本管理制度;
2、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审批内部审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内部控制评价重大缺陷的认定等;4、法律赋予的其他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7、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组织实施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5、根据审计委员会、董事长的委托,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6、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7、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8、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9、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2、参加或者列席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3、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4、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6、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7、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8、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9、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10、 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11、 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生产和仓储、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还包括如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含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下同)、被审计部门必须在审计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准确地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合同、会议纪要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包括调用查询相关计算机系统及数据库。被审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遗漏。

第二十五条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账务资料,实地察看、盘点/监盘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检测财务会计软件及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有权对所有审计涉及的事项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全面调查,要求其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文件或书面/口头说明,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记录和留存。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妨碍内部审计人员的调查工作,如有妨碍行为,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部门的经济管理、财务工作、生产技术等相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八条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拖延、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如拒绝提供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等)的部门或个人,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等)。

第三十条 对违规违纪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立即止损、纠偏,并提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审计结果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推动公司内部管理的改进。

第三十一条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查,监督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公司相关部门(如总经办、人力资源部)采取督办、通报或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配合审计工作突出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文件,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后,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五章审计的工作流程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业务流程要求开展审计项目,主要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四个阶段。

第三十四条审计准备阶段: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组建审计组,编制并确认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编制并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审查资料,确定现场审计的重点内容,涉及现场整改的将发送《内部审计整改通知单》。

第三十五条审计实施阶段:根据项目需要可召开审计进场会议,安排现场审计相关事宜;进驻被审计单位/部门开展现场审计,查阅有关凭证、账表、系统数据和文件资料等,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实施审计,取得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材料;在过程中通过书面或电子的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的数据并确认;整理审计工作底稿,有效支撑审计发现的问题;针对问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与确认。

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阶段:根据审计认定的事实与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汇报并沟通责任界定;经济责任审计需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界定;编制并下发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完成并下发正式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审计整改阶段:报告下发后及时归档审计项目资料;编制并下达整改通知,收集整改方案;建立正式的审计发现问题跟踪台账(数据库);指导、督促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针对整改期限较长或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挂号登记,持续跟进。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立即启动跟踪机制,确保整改措施迅速落实,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报告。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报告检查结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性,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正式报告中的时间和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力资源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晋升机制、干部任免、奖惩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制定具体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设立明确的考核指标和标准。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并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九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被审计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约定进行处罚。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阻碍审计进展的;
(1)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人员明确表示拒绝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口头或书面形式),或行动上公开质疑内审价值、审计依据,将内审视为“找麻烦”等;
(2)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人员拒绝签署《审计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人员通过“负责人出差”、“业务繁忙”、“人手紧张”“系统升级”等各种不实理由恶意延迟审计启动日期的;
(4)因被审计单位/部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拒绝、阻扰审计人员进入办公区域,拒绝、阻扰提供《内部审计通知书》要求的审计设备及场地等)导致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如期开展审计工作;
(5)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人员未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合适的设备和场地;
(6)未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要求安排指定人员召开进场沟通会、未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参加相关访谈或未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内审部门的访谈;
(7)未按照内审过程中书面要求的人员访谈计划参加相关访谈或未安排相关人员参与访谈的,或安排的人员与审计要求不符的,可认为阻碍审计进展;
(8)要求审计团队删减敏感事件,或试图缩小审计范围(包括审计时间、审计内容等),不让接触关键人员、系统或场所;
(9)或未按照内审部门提出的其他审计要求执行等。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1)只要内审部门未在《内部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提供资料截止时间内收到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均视为被审
计单位/部门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具体每项
资料要求和提供的截止时间按照发送的《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资料清单为准;
(2)只要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编造与事实不相符的编造信息;以真实事件为基础,但通过断章取义、篡改关键细节、颠倒因果等方式,使信息整体偏离事实等伪造信息;有意隐瞒关键信息;伪造单据,修改系统数据,与原始记录存在差异的等)均视为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只要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的资料存在关键信息/资料缺失(包括单不限于内审部门要求的规章制度、授权文件、合同及合同审批记录、招投标文件、客户/供应商的验收交接凭证、采购与生产计划、检验和
出入库记录、供应商/客户名单联系方式、项目进度记录、银行流水
及对账单、财务报表和账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员工资料、薪酬福利资料、信息系统电子资料、会议纪要以及内审部门认为应该有的其他信息/资料但被审计单位/部门未提供)均视为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4)未能开放必要的系统用于查询和验证电子数据的、未能提供系统账号(如ERP、财务系统等)、或提供过期数据、未按照审计要求的格式
提供数据,均视为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5)未按照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盘点范围、盘点时间、人员布置等)进行实物盘点,或未按照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签署盘点报告;
(6)未按照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走访范围、走访时间、人员布置等)进行客户、供应商走访;
(7)以“资料涉密”“归属于其他部门”等为由拒绝提供关键资料(如关联交易合同、资金流水、董事会决议附件等);
(8)相关访谈人员在访谈过程中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比如回答问题时闪烁其词、提供明显矛盾或不实信息,或未按照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签署访谈文件;
(9)内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亦视为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的;
审计工作结束并出具正式《内部审计报告》发送给被审计单位/部门,根据内部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的审计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就审计问题提交整改计划和进度(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交的整改计划应当包括具体整改措施、责任人、截止时间,整改进度应当在《内部审计报告》要求的整改期限内),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的整改计划和进度经内审部门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如发生如下情形,视为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
(1)被审计单位/部门拒绝(口头或书面)按照内部审计报告要求进行问题纠正;被审计单位/部门拒绝承认审计问题严重性、质疑审计程序、人身攻击审计人员;
(2)被审计单位/部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审计问题提交整改计划和进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历史遗留问题”“其他部门主导”“外部环境限制”等为由,不制定整改计划等);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交的整
改计划和进度未经内审部门审批通过的;
(3)未在内部审计报告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全部整改的(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部门在内部审计报告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未
取得实质性整改进展、或整改措施敷衍了事,未能有效解决审计发现问题等;或未按照整改计划中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的整改任务,拖延整改时间,导致问题长期存在;或虽然采取了整改行动,但整改后问题依然存在;或问题虽有一定改善,但未达到预期的整改目标,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或只对某一业务做整改,未能将问题整改覆盖到全部相同的业务中等);
(4)审计问题的整改结果是否合格需经过内部审计部门核实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证明整改有效的证据(如新流
程的截图、培训记录、测试结果);截至《内部审计报告》要求的整改期限止,未经过审计部门确认整改结果合格的均属于整改不力;
(5)内部审计部门认定的其他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的情形。

4、沟通协作障碍(对接不畅)
(1)被审计单位/部门频繁更换对接人(如审计期间更换2次),新对接人不熟悉前期情况,导致沟通不畅(如询问2次及以上同样的问题均
未明确答疑或解决问题);
(2)对审计问询消极回应(如“不清楚”“不是我负责”“需要问领导”,且不协助联系相关人员,或协助联系的相关人员亦消极回应);
(3)拒绝参与或拒绝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审计沟通会、访谈(如不参加审计进场沟通会、问题沟通会、整改复盘会、各项访谈),或参加会议后拒绝签署会议材料。

5、屡审屡犯的;
屡审屡犯包括如下情形:
(1)同一被审计单位/部门在2次以上内审过程中均出现本条上述1、2、3、4、7点问题中的任一问题;
(2)内审部门在2次以上内审过程中均发现重大问题(以内审部门认定的为准);
(3)在内审部门要求整改后下次内审仍发现同类问题。

6、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或审计结论为“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1)内部审计发现了重大问题,前述“重大问题”综合考虑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处罚、对公司内部的危害程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徇私舞弊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导致公司损失1万元以上的,共同造假、舞弊的,多次造假、舞弊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事件等),具体由西子洁能董事会或西子洁能董事长予以认定。

(2)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部门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阻碍审计进展的,被审计单位/部门拒绝、拖延提供与
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等),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7、干预内部审计结论
(1)施压审计团队修改审计结论(比如调整重大问题为一般问题);(2)施压审计团队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删除负面描述;
(3)阻止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或西子洁能董事会或西子洁能董事长汇报发现的问题。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或者西子洁能董事会(或西子洁能董事长)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发生第五十六条第1款所述问题的,内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人员责令改正,相关人员自接到《内部审计整改通知单》起,需在1日内全面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及协助。未在1日内全面配合的,公司有权视为相关人员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与相关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对于拒绝、拖延提供资料的情况,内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人员责令改正,相关人员需在接到《内部审计整改通知单》的3日内提供相关完整资料;未在3日内提供的,公司有权视为相关人员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与相关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对于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内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人员责令改正,相关人员需在接到《内部审计整改通知单》后的1日内说明相关情况,并重新提供真实、完整资料;未在1日内提供的,公司有权视为相关人员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与相关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 如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存在以上问题的,公司西子洁能董事会或西子洁能董事长有权对相关人员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发生第五十六条第1款第(5)项、第4款第(1)、(2)项问题的,公司有权处以严重警告;
2、发生第五十六条第1款第(1)、(2)、(3)、(4)、(6)、(7)、(8)、第2款第(1)、(2)、(3)、(4)、(5)、(6)、(7)、(8)项、第3款第(1)、(2)、(3)、(4)、(5)项、第4款(3)项、第5款、第6款、第7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问题的,以及累计两次及以上严重警告的,视为相关人员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与相关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3、发生第五十六条第3款第(3)、(4)项、第4款第(1)、(2)项、第5款问题的,相关人员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对其调整岗位;4、发生第五十六条第1款第(9)项、第2款第(9)项、第8款问题的,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

5、发生本制度约定的公司有权立即与相关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有权暂时不予解除,并对相关人员设置考察期(原则上为六个月,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在考察期内相关人员发生任何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则公司有权立即与相关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如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存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问题的,公司除按照第六十条予以处罚外,还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降职、免除职务等处分。

第六十二条相关人员出现以上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如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等),具体计算方式为: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的合理估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被审计单位为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子公司管理层应对子公司内部审计配合工作、整改工作等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子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执行。

被审计部门为公司部门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内部审计配合工作、整改工作等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工作等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确保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执行。

子公司相关人员存在本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约定的情形的,子公司管理层应按公司要求由子公司执行处罚措施,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子公司执行上述处罚,否则视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尽责、忠实义务,公司有权对其直接追责,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严重警告、调换岗位、降职、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对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处分:
1、未能有效制定审计计划,导致审计问题不能被发现;
2、未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3、未按规定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
5、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6、泄露公司信息、审计进展和审计结论,影响审计进度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8、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9、不得违反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不歪曲事实、进行缺少证据支撑的判断、做误导性或含糊的陈述,不应屈从于外部压力而违反原则;10、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如内部审计人员存在第六十四条所述问题的,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发生第六十四条第2款问题的,公司有权处以警告;
2、发生第六十四条第1、3、4款问题的,以及累计两次及以上警告的,公司有权处以严重警告;
3、发生第六十四条第5、6、7、8、9款问题的,以及累计两次及以上严重警告的,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4、发生第六十四条第1、2、4款问题的,相关人员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对其调整岗位;
5、发生第第六十四条第10款问题的,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如内部审计人员存在第六十四条所述问题,公司除按照第六十五条予以处罚外,还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降职、免除职务等处分。

第六十七条相关人员出现以上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如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等),具体计算方式为: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的合理估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绩效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奖励,工作不力者应给予批评惩戒。

第七十条 公司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惩戒。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后,原《内部审计制度》相应废止。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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