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30日向
公司进行书面申报,获得批准后,在其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向公司进行书
面申报,获得批准后,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
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 第六条除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提供担保之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
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如发生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在审议第(五)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
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如发生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五)最近 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在审议第(五)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
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九条公司向子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
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
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
预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
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
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额度。
……
(二)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第九条公司向子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
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的,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
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
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
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
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度。
……
(二)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
度预计,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
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
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且需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
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
额度;
…… | 1、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
度预计,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
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
计担保总额度的 50%,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
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
度;
……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
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
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
第十二条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
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
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
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
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
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 第十二条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
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
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
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
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
制,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
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
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
批程序。 |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
制,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
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
程序。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担保申请通过
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等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审批程序。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担保申请通过
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等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
批程序。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
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
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
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
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
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
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
及时公开披露。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
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及时
公开披露。 |
第三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核查。 | 第三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
日起施行。 |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
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