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庭国际(00005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予以客观评价,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审计费用调整: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并与相应的董事会决议一并披露。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审计业务约定书》;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本制度选聘程序相关条款执行。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并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如有需要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适用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选聘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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