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300821):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者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两名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委员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但传签文件及相关资料需送达全体委员。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9 年 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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