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股份(300321):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45:51 中财网
原标题:同大股份: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投资风险,提高回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本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决策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依照章程规定。

第八条没有达到第七条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均须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得由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策。

第十一条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二)公司投资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三)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四)公司投资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牵头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对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公司账户。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一)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投资部或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提出;
(二)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指派专门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审核:总经理可根据分析和评估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会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投资协议的签署与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相应权限,投资事项审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协议的签署和具体投资管理事宜。

第十七条投资协议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但该投资协议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投资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跟进、监督、管理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书面记录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后者亦应及时作出反应,如属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具体管理按照《公司章程》、《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三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三)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二)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四)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执行;
(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子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联络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便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违反制度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应董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制度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应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办人员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免除相关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股东会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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