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综上,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序
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
|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于
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
3 | 新增第九条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4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5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6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
7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
|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8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9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名单、认购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所示:
……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名单、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公司设
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0,000,000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10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880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88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11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13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4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15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 |
|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16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17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18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19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20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21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22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
| |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23 | 新增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4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
| |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5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6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27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
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 删除 |
|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
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
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
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
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
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 |
28 | 新增第二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 新增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
| |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新增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29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30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公司股东大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
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权限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七条规定事项的,应依照该规定执行。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股东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31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2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
|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33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4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5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36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37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38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
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39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40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 |
41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2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43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44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45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46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47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48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
|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49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50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51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52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53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及其他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及其他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54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55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七)公司发行优先股或修改本章
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七)公司发行优先股或修改本章程中与
优先股有关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56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
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
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
以董事会决议作出;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提名
董事候选人应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作出并 |
| 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
决议作出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
的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
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候选
人。
(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
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股东
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提名股东
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
名单。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
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
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
(二)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
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
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
董事的当选。 | 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提名股东可
直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
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
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选。
(二)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
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
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
57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58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59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60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该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61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62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63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
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64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
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
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65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
|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66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67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68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
|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有效。 |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69 |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70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1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职责。 | 删除 |
72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73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3人。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人,独立董事3人。设董
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74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制定、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制定具体利润
分配方案时的各项职能;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75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
76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
|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77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78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时,董事会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79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80 | 新增第三节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81 |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82 |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
| |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83 |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84 |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85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86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87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独立董事行使本章程规定的特别职权的
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 |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88 | 新增第四节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89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90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1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92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93 |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战略委员会负责研究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并对重大投资、资本运作决
策提出建议。 |
94 |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95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96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97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1—3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
总经理1-3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98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高级管理人员。 | |
99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100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
定的董事长权限标准的,经董事会决议
授权,总经理在本章程规定的总经理职
权范围内,行使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事项涉及的交易权限(不包括证券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其只能由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董
事长权限标准的,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经理
在本章程规定的总经理职权范围内,行使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的交易权限(不包
括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其只能由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
101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102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103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4 | 第七章监事会
…… | 删除 |
105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106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107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108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利
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若有)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若有)同
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
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
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109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给予投资者
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
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公司应尽的责任
和义务。公司应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
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
循以下利润分配政策:
……
(三)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做出调整的具体条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因国家颁布新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因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而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监事
会对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发
表专项审核意见。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
作出决议的,应经全部董事的2/3以上
通过。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
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
会,是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应提高现
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
预期。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利润分
配政策:
……
(三)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做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
机制,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颁布或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
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
议的,应经全部董事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的,应在提供现场
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
| 作出决议的,应经全部监事的2/3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议案的,应在提供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
行。
……
(五)利润分配的约束及信息披露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独立董事、监事会职责对利润分
配进行治理和监督。
……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执行。
……
(五)利润分配的约束及信息披露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职责对利润分配进
行监督。
…… |
110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111 |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112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113 |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114 |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115 |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116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117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删除 |
118 | 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119 | 新增第一百八十条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20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
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21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巨潮
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
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
统公告。 |
122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
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3 |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使
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124 |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 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25 |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126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127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128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29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30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巨潮
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131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
|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132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133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134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135 |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136 |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37 |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
138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九条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139 | 本次修订涉及条款顺序变化的,作相应调整和修改。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根据《公
司法》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
质性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