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股份(30032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46:00 中财网
原标题:同大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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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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