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30062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薪酬方案。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经批准的薪酬政策、计划和方案,经董事会审批的董事年度绩效奖励金额等事项需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公开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安排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六)提出基本薪酬的具体方案和年度绩效奖励的具体方案。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任委员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或以其他形式召开。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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