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祥科技(30118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1:00:27 中财网
原标题:万祥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质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送、传送。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技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记录和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报送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出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告知书(见附件三),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公司证券部核实无误后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按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公司证券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管理。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经在市场上流转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向公司证券部备案,并确认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落实控制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防止内幕信息违规泄露、杜绝内幕交易等保密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附件一: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序号内幕信 息知情 人名称 (个人 填写姓 名)(注 2)内幕信 息知情 人企业 代 码 (自然 人身份 证号)内幕信 息知情 人证券 账户内幕信 息知情 人与上 市公司 关系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内幕信 息所处 阶 段 ( 注 3)内幕信 息获取 渠道信息公 开披露 情 况 ( 注 4)
1        
2        
3        
4        
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
注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附件二: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交易阶 段时间地点筹划决 策方式参与机 构和人 员商议和 决议内 容签名
1       
2       
3       
4       
5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三: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
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