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精密(00126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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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28日 16:00:3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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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联合精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1268 证券简称:
联合精密 公告编号:2025-040
广东扬山
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何桂景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何俊桦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广东扬山
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何桂景持有公司股份2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4%(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何俊桦持有公司股份2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5%。
上述股东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除外)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207,699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69,23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138,46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何桂景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何俊桦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份来源 |
何桂景 | 21,000,000 | 19.64%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
何俊桦 | 24,000,000 | 22.45% | |
合计 | 45,000,000 | 42.09% | |
注:除何俊桦持有的5,600,000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外,其余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情形。
二、减持计划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方式、数量和比例:何桂景、何俊桦拟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207,699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69,23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138,46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若公司在拟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10月29日-2026年1月28日,窗口期除外)。
5、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6、何桂景、何俊桦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何桂景、何俊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1 | 何桂景
何俊桦 | 股份限售承诺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 | 一、承诺已履行完毕,自
上市之日2022年6月30
日起36个月内未进行转
让。
二、承诺已履行完毕,自
2022 6 30
上市之日 年 月
日起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未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
19.25 /
元股,发行价前复权 |
| | | 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6个月。
三、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25%
有股份总数的 ;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或
本人近亲属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
述规定。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
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
做复权处理)。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
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
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
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
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价为19.00元/股),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2023
年1月3日前复权收盘价
为23.94元/股)未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为19.25元/股,
发行价前复权价为19.00
元/股)。
其余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2 | 何桂景
何俊桦 | 股份减持承诺 | 一、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
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权益分派、减资等导
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做相应
变更。
二、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
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
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四、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五、本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
| | | 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
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
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 |
3 | 何桂景
何俊桦 | 关于利润分配
的承诺 | 本人将严格执行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广东
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广
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制订了约束措施,公司如违
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 承诺已履行完毕,未违反
承诺
。 |
4 | 何桂景
何俊桦 | 关于减少和避
免关联交易的
承诺 | 一、承诺人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
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
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
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
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
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三、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
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
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
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
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
5 | 何桂景
何俊桦 | 关于减少和避
免关联交易的
承诺 | 一、承诺人不利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人员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
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
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
| | | 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
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
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三、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
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
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
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
6 | 何桂景
何俊桦 | 关于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
的承诺 | 一、若根据预案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
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本人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本人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
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
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票
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
资产作相应调整)。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
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
红(如有)及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如
有)总额。(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
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二、在扬山联合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股东大
会上,本人将对制定扬山联合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
案投赞成票。
三、在《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同意扬山联合本人采用以下约束措施直至
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1)扬山
联合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
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对本人履行承诺所
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2)
本人不得转让扬山联合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同时本人承诺,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
价义务的情况时,本人的股份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 | 一、承诺已履行完毕,公
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其余承诺已履行完毕,未
违反承诺。 |
| | | 再延长六个月。 | |
7 | 何桂景
何俊桦 | 关于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
的承诺 | 一、若根据预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
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
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
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
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单
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
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
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总额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
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二、在扬山联合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
上,将对制定扬山联合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
成票。
三、在《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
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同意扬山联合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将对
本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
薪酬(如有)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 一、承诺已履行完毕,公
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其余承诺已履行完毕,未
违反承诺。 |
8 | 何桂景
何俊桦 | 关于对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
回购承诺 | 1、公司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
权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诺人将启动股份
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
交易的阶段内,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
上市交易后,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
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2、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
| | |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因欺
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回
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偿。 | |
9 | 何桂景
何俊桦 | 关于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承
诺 |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
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
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
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
承诺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承诺人履行
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
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承诺人分配现
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
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
10 | 何桂景
何俊桦 | 关于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承
诺 | 1、如本人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
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
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
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
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
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
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
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
减。
4、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
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
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
11 | 何桂景 | 关于招股说明 | 一、如扬山联合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
| 何俊桦 | 书真实、准确、
完整的承诺 |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扬山联合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扬
山联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
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承诺将在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票。
二、如因扬山联合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对扬山联合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
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扬山联合股东大会
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停
止在扬山联合处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扬山
联合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
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 承诺。 |
12 | 何桂景
何俊桦 | 关于招股说明
书真实、准确、
完整的承诺 | 一、如扬山联合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扬山联合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
扬山联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
承诺将在扬山联合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
票。
二、如扬山联合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公司全体董事将对扬山联合因上述违法行为引
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扬山联合股东
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扬山联合处领薪(如有)
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扬山联合股份
(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按照上述承诺采
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
13 | 何桂景
何俊桦 | 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
承诺 | 1、将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
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履行义务。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
14 | 何桂景
何俊桦 | 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
承诺 |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
| | |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
4、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
权)。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积极促使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
成票(如有表决权)。
6、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
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
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
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道歉。 | |
15 | 何桂景
何俊桦 | 关于员工未足
额缴纳社保、公
积金的承诺 |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需要
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公司及其
境内子公司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将足额缴纳或补偿
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
截至本公告日,何桂景、何俊桦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何桂景、何俊桦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扬山
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