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002968):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8 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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